亨通光电: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

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江苏亨通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由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职责

  第三条   监事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担任。

  第四条 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为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时,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二)通过列席董事会或检查工作,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

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

司实际需要等事宜和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执

行工作进行监督。

  (三)监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决策的事项超出其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定

程序、或决策事项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

员有重大失职行为等情况时,应当场指出,要求予以纠正。如上述机构、人员拒

绝纠正,或监事认为尚不能立即作出判断的,应收集相关资料及时报告监事会主

席;

  (四)监事会主席应负责召集监事会,对报告事项进行审议,并可以聘请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监事会经审议确认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或重大失职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行为时,监事会应向有关机构、

人员书面通报,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根据审议事项处理权限可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提出专项报告、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

行讨论和表决。

  (六)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提议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不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讯问、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采取会议方式,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必要时可要求与会议议题

有关的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协助调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邮寄、传

真或专人送达)监事及应列席人员。通知送达时间应以邮戳或传真发送报告所载

时间为准;通知以专人直接送达时,以监事本人签收或该监事所在单位负责收发

的人士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时间。监事接到通知后若发现通知不完整或有疑问,应

及时与监事会秘书联系,否则视为该监事已知晓该次监事会会议的有关事项。若

因紧急事项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不受提前十日通知的限制,可由监事会主席

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4)会务联系人及其联系地址、电话。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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