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子公司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并在该额度范
围内申请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提高子公司的融资能力,
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
露充分。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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