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字[2021]第 182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18 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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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天准科技、公司 指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指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2021 年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指
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骨干
激励对象 指
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本次授予 指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授予价格 指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
《披露指南》 指
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金诚同达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准科技
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
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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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字[2021]第 182 号
致: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天准科技 2021 年
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
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天准科技的股票,
与天准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1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1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天准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天准科技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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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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