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新能: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上市修订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

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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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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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普通股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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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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