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火箭: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火箭”或“公

司”)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监

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制定《陕西中

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规划》”)。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董事会制定《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

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

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二、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银行信贷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

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投

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

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

期的投资回报。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一)分配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二)分配方式和顺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在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四)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

  存在下述情况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

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2.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

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70%;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

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董事

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 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

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

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

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

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

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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