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1-42 层 邮编:518034
41-42F, Shenzhen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Blvd, Shenzhen,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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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GLG/SZ/A3468/FY/2021-621
致: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委
托合同》,指派武建设律师、邹铭君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广
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粤海饲
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粤海
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粤
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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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更新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更新稿)》”),并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针对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提出进一步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进行核
查。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出具《国浩律
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更新稿)》的补充,对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更新稿)》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
露。除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更新稿)》《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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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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