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
公正、审慎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有利于公司开展经营活动,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
超过 1.50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
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闲置募
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胡 益:
王 浩:
张 晶:
202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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