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长龙山振兴

  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浙农股份子公司排出水“氨氮”超标被环保部门处罚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长龙山振兴、伯乐矿坑磷石膏生态治理修复 项目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在未有效建成淋溶水收集系统且污染防治设施未能同步建成的情况下,实施磷石膏填埋作业,已造成局部区域环境污染和群众投诉。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对公司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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