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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盾安环境”或“贵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诸暨市薪原智勇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薪原智勇”或“增持方”)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以下简称“本
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根据现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豁免申请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有关各方对相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对于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贵公司及相关
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
口头陈述。
2、增持方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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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并且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作出判断。
3、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
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豁免申请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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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增持方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方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方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薪原智勇,根据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现行有效的
《合伙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薪原智勇的基本情况如下:
薪原智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成立
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681MA2JR29162,主要经营场
所为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
311 室),合伙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4 日至长期,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姚新义,经
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薪原智勇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姚新义 普通合伙人 250.0000 4.0331
诸暨市知勇商业管理
2 有限合伙人 1,115.1920 17.9906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诸暨市知盛商业管理
3 有限合伙人 1,058.7000 17.079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诸暨市薪原华勇商业
4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58.5500 17.0768
合伙)
诸暨市华韧商业管理
5 有限合伙人 1,031.2400 16.636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诸暨市知茂商业管理
6 有限合伙人 980.8200 15.822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诸暨市知昂商业管理
7 有限合伙人 704.2600 11.361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 6,198.7620 100.0000
根据薪原智勇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薪原智勇
为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增持方的一致行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薪原智勇与盾安环境的控股股东浙江盾
安精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精工”)及其他股东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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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舟山如山汇金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如山汇金壹号”)、姚新义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三)增持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方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方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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