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后)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由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 刘辉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96351

  传真:   (0755)83076974

  联系人:   曾倩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4-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招商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4-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招商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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