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0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35号),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6,464,47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5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766,999,995.34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

计7,840,714.4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9,159,280.8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4月15日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16日出具了《四川东材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510C00018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之一“年产6万吨特种环氧树脂及中间

体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东艾蒙特”)。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山东艾蒙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

  阳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年产6

  万吨特种环氧树脂及中间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具体的开立情

  况如下:

                                      存储金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元)

山东艾蒙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50010078801400000423      0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为0元,原因为公司尚未对山东艾蒙特进行增资。

      2021年5月13日,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山

   东艾蒙特在四川绵阳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并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山东艾蒙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

   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丁方年

   产6万吨特种环氧树脂及中间体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丁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丁方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覃涛、李金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或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85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