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股票简称:丝路视觉                股票代码:300556.SZ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lkroad Visual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文化体育产业总部大厦17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二一年五月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

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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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经联合资信评级,根据联合资信出

具的《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

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丝路视觉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

展望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资信将对本期债券的信用

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

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事项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不设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3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中对与利润分配相

关的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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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董事会应着眼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

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

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

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

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

确意见。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上,利润分配的提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其中包括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如独立董事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

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

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充分考虑外部监事

的意见(如有),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

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

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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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

生,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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