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一年五月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
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设董事长 1 名、副董
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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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的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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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做出决策。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核或者评估。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五)公司对外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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