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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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能”、“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

公司 4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江苏新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情况

   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

行了修订。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

措施:

   1、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

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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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影响,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1 月 20 日开市起停牌。

   2、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

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3、此外,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

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制

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2、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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