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江苏雷利 证券代码:300660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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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
励》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
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
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934.26 万股的 3.08%。其中,首次授予 727.03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25,934.26 万股的 2.80%,约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90.88%;预留 72.9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25,934.26 万股的 0.28%,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12%。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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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10.2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
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248 人,包括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在本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
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
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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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予完成。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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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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