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卓尔智造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二一年五月
目录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 4
二、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 6
三、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 7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 9
五、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 9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0
七、结论意见 …………………………………………………………………………………………………………… 10
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简称或术语对应右栏中的
全称或含义:
华中数控、上市公司 指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卓尔智造、收购人 指 卓尔智造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阎志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投资者发
本次发行 指
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通过本次发行卓尔智造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
本次收购 指 市公司 63,939,70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18%的行为
卓尔智造与华中数控就本次发行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股份认购协议》及 议》、于 2020 年 4 月 3 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
指
其补充协议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 算深 圳分公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所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卓尔智造集团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1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卓尔智造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卓尔智造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1-243
敬启者:
本所接受卓尔智造的委托,就因本次发行导致卓尔智造及其一致行动人阎志
合计持有华中数控 63,939,705 股股份(占华中数控的股份总数的 32.18%)涉及
的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对涉及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
购上市公司股份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1、收购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2、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
于要约收购的情形;3、本次收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4、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可
能存在法律障碍;5、收购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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