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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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二、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 3
三、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5
签署页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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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国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2 日,贵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2021 年 4 月 23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更
正公告》。同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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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 点在南京市建邺区
创意路 88 号公司 1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卢祖飞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 相 结 合的 方 式, 贵 公司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统 和 互联 网 投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
时间和方式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7 名,所持股份数为 50,228,08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2.7851%。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46,043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0.1826%。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
共计 74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50,374,12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2.967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65 名(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
计 5,816,93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2712%。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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