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际: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政编码:518026

8-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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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前    言

致: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今天国际”)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

行了核查。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今天国际的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

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

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

与原件相符。

                    1

                                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今天国际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今天国际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今天国际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今天国际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2.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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