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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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彬律师、郑珂丹律师出席并
见证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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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1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4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
发布了《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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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4点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
龙街道翠宝路26号今天国际科技园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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