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广发证券”)作为珠海
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发行人”、“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广发证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欧比特的保荐工作,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
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
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1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 田民、刘建
联系电话 020-66338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欧比特
证券代码 30005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 1 号欧比特科技园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 1 号欧比特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颜志宇
联系人 吴可嘉
联系电话 0756-339956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4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2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
股(A 股)78,978,102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3.70 元,共募集
股款人民币 1,081,999,997.40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 15,039,799.96 元后的募集
资金为人民币 1,066,960,197.44 元,已由广发证券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存入公司
2
开立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国防大厦支行开立的 8110901013600668798
人民币账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
具“大华验字[2018]000185 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广发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
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
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
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
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
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
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
行有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
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
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3
5、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8、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9、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发行人资料、查看生产经营状况并与发行
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5次现场检查,除现场检查外,与发行人保
持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 2019 年 11 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杨光先生因工作变动,
人 变 更 及 其 不再负责欧比特本次非公开发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842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