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21-046
转债代码:128100 转债简称:搜特转债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马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
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鸿先
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7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3%)股份协议转让给王浩先生,
转让完成后,王浩先生将持有公司 2.43%股份。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若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各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是否
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鸿先生的通知,获悉马
鸿先生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
券”)、王浩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马鸿先生将其持有的 75,000,000 股公司
无限售流通股以 1.29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王浩先生;马鸿先生以股份转让价款抵扣股权
质押借款,以此优化其持股结构和财务状况。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马鸿及其一致行动人 770,911,939 24.93% 695,911,939 22.50%
其中:马鸿 657,241,100 21.25% 582,241,100 18.83%
1
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 113,670,839 3.68% 113,670,839 3.68%
王浩 0 0.00% 75,000,000 2.43%
注:最终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马鸿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527************
通讯地址:东莞市道�镇新鸿昌路 1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马鸿先生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马鸿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失
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的情形。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王浩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324************
通讯地址:江苏省睢宁县************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王浩先生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3、质权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 号 1222 室
法定代表人:崔春
注册资本:260,000 万元人民币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590222J
成立日期:2014 年 10 月 16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10 月 16 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质权人华泰证券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4、关联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说明
转让方马鸿先生与受让方王浩先生、质权人华泰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转让方(甲方):马鸿
受让方(乙方):王浩
质权人(丙方):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本次转让的标的、方式、时间及价格
2.1 标的股份:甲方持有的并已质押于丙方的 7,500 万股搜于特股票,股票代码:
002503.SZ。
2.2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已经质权人同意。甲方将所持有的 7,500 万股搜
于特股票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内,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须按本协议的
约定条款,以指定的帐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述甲方的股份。
2.3 时间:转让时间安排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4 转让价格:甲、乙双方应于约定时间完成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格为协
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搜于特股票收盘价的 75%。
3、股份过户及交割安排
3.1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
的相关公告,否则本协议终止履行,各方就交易事项重新协商;
3.2 在甲方信息披露义务正常履行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4 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提交完备的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丙
双方对申请材料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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