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上海远大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认购人”)

         之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二一年五月

          0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浙江省宁波市签署:

甲方(发行人):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98927XM

法定代表人:金波

住所: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八路 4 号

乙方(认购人):上海远大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7TX77

法定代表人:陈立平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130 号 903 室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甲方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远大

控股”,股票代码为“000626”。

  2、甲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乙方拟以现金

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

发行人、公司、远大控股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          上海远大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与认购人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签署的《远大

本协议          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或 本次  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认购人本次拟认购的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

标的股份

             通股(A 股)股票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定价基准日

             年第六次决议公告日

             指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发行人向认购人发行标的股

先决条件

             份、认购人认购标的股份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影响对协议任何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 股份发行及认购

  1. 发行人同意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以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向认购人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认购人同意认购发

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标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为 13.8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或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调整

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增

股本数,P1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发行数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3,258,832 股(含本

数),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的 30%,若公司股票在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不

作调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

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需要调整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

  (5)发行方式:采用向作为特定对象的认购人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6)认购方式:认购人以现金认购发行人向其发行的股份。

  (7)认购金额:认购人同意按本协议约定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总认购金额为不超过60,000万元(含60,000万元)。

  (8)限售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

                  3

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免于要约收购中收购

方应承诺锁定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发生调整,则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特定对象锁定期应相应调整)。限售期内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权转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

排。

    (9)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认购人同意在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根据

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方式,认购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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