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21-042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

          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

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落实

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最近五年收到深

交所出具的 1 次纪律处分、2 份监管函、7 份问询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1、《关于对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18〕438 号)

    (1)主要内容

    “当事人: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八路 4 号;

    金波,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张勉,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负责人。

                     1

  经查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控股”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远大控股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披露 2017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7 年经营

业绩同向下降,盈利为 20,000 万元至 27,800 万元。但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4 日

披露 2017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17 年业绩亏损,净利润约为-14,000

万元至-6,300 万元。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报显示,公司 2017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9,264 万元。

  远大控股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披露的业绩预告预计业绩同向下降,迟至 4

月 14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17 年业绩亏损,构成业绩预告修正滞

后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3.3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金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负责人张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远大控股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远大控股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金波、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负责人张勉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对于远大控股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2)整改措施

  公司及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深刻反思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中存在的

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强公司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关于对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

第 79 号)

  (1)主要内容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将所持你公司 5970 万股股票(占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9.48%)

进行了质押。根据你公司的说明,远大集团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将上述股权质押

情况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直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午间才披露《关

于本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质押的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11.11.4 条的规定。本

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及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关于对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波等股东的监管函》(公司部监

管函〔2019〕第 65 号)

  (1)主要内容

  “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波、吴向东、许强、石浙明、王开红、许

朝阳、夏祥敏、兰武、翁启栋、邹明刚、王大威、陈�婷、张伟、蒋新芝、蔡华

杰、罗丽萍、傅颖盈、王钧、陈菲、徐忠明、邢益平、孙追芳、邹红艳、钱薛斌、

郭和平: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3

方式向你们购买所持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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