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宝 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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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

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2021 年 4 月 21 日、2021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通知中就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

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00 时在南

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 29 号公司会议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

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182,707,3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34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2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2,624,1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40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29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35,331,5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0878%,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27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5,204,4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69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1

年 5 月 7 日 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

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关于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4、《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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