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2020年度)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二一年五月
释义
本持续督导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吴江中国东
公司、上市公司、东方盛虹 指
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望高科、标的公司 指 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
盛虹科技 指 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国开基金 指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盛虹炼化 指 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
虹港石化 指 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
苏震生物 指 苏州苏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
指 东方盛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 指 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
本持续督导报告 指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
告(2020年度)》
上市公司与盛虹科技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业绩承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指
诺及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与盛虹科技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1月23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
指 日及2018年3月26日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
充协议》
本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审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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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海通证券接受委托,担任东方盛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独立
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东
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本持续督导报告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业务经营数据等由上市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对
本持续督导报告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在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情况如下:
序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1、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
新增股份。
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则前述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
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仍在
江苏盛虹 3、前述锁定期届满时,如《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
股份限售 承诺期内,无
1 科技股份 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尚未届满或本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在
承诺 违反承诺的相
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
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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