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2020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及 2020 年、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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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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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及 2020 年、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

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 5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接受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国都”)的委托,就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

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注销及本次调整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注销及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随

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注销及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注销

  (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1.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  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的议案》、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18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审议向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审议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5 月 11 日作为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对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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