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福莱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福莱新材                     股票代码:605488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Fulai New Material Co., Ltd.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 17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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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新材”、“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

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

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

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事项

  (一)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厚君及其关联方进取投资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

向承诺

  (1)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

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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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

/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

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7)此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厚君还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涂大记、江叔福的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2)因坚定看好公司未来发展,本人自愿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延长

至 36 个月,即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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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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