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21-034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

准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7 号),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793,387,389

股新股。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 792,682,926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每股 16.4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2,999,999,986.40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942,705.93 元(不含

增值税)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988,057,280.47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亦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

师报(验)字(21)第 00218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

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1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人民币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607001238000003060      6,000,000,000.00

           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15412001040050288       2,000,000,000.00

  潍柴动力股 限公司潍坊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 937006010083191768                1,989,999,986.40

           亭区支行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31900115410888        3,000,000,000.00

           司潍坊高新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潍坊东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

1

.以上专户合计金额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等。

2

.因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原因,协议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开立。

                          2

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宁文科、孙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邮箱。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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