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步森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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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步森服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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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 9 号赞成中心 13 楼公司会议

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38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 示 , 参 加公 司 本 次股 东 大会 网 络 投票 的 股 东共 12 人 ,持 有 公司 股 份 数

20,261,2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0498%。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0,461,25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4.188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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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发行对象签署〈附

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6、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浙江瀚漫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议案》;

  11、审议《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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