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步森服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2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 9 号赞成中心 13 楼公司会议
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38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 示 , 参 加公 司 本 次股 东 大会 网 络 投票 的 股 东共 12 人 ,持 有 公司 股 份 数
20,261,2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0498%。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20,461,25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4.1885%。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3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发行对象签署〈附
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6、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浙江瀚漫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
议案》;
11、审议《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818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