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瑞: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2021年5月)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2021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

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

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

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

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审慎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银

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

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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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

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及时公告协议主要

内容。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

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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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告。

   第十三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

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或董

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

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

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

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董事会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

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

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

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 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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