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方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的情况说明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收到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
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所涉相关议案向安徽省合肥
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撤销决议的诉讼文件,该诉讼请求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提供的书面函件《关于林洋相关方
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关系的函》,其认为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藏景源”)及其相关方刘含、林洋、肖飚、福建省未然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然资产”)及其管理的基金、林木顺、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映雪”)及其管
理的基金、杭州莱茵映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映雪”)
及其管理的基金、上海执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执古”,
与西藏景源、刘含、林洋、肖飚、未然资产及其管理的基金、林木顺、
郑宇、上海映雪及其管理的基金、杭州映雪及其管理的基金合称“一
致行动人”)等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其在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信
息披露违规情况,其所违规增持的部分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经审慎核查,西藏景源及肖飚等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过程存在信息
披露违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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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西藏景源与刘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7 月 1 日,西藏景源全资子公司西藏世纪腾云商业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志谊共同设立找稻(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
由刘含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因此,西藏景源与刘含根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第(八)款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其股份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应当合并计算。
(二)西藏景源、林洋、肖飚、未然资产及其管理的基金构成一
致行动人
(1)林洋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持有厦门嘉汇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7.89%的合伙份额,而西藏景源于 2015 年 6 月 8 日投资的厦
门嘉富诚家族财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投资并
担任前述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此,林洋与西藏景源构成《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未然资产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其原总经理及法定代
表人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由林洋变更为肖飚。林洋虽然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后不再担任未然资产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职位,而由
肖飚继续担任,但未然资产相关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总
经理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人员仍为林洋,同时林洋于 2017 年 6 月曾
担任肖飚目前控制的上海淘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的风
控负责人。因此,林洋、肖飚及未然资产实质上仍存在关联关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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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事实,构成《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3)未然资产及其管理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的未然 2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成立起即构成《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因此,西藏景源、林洋、肖飚、未然资产及其管理的基金等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
(三)肖飚、上海映雪及其管理的基金、杭州映雪及其管理的基
金、执古资产构成一致行动人
(1)肖飚与上海映雪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起共同投资上海映雪
昼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映雪夜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因此,肖飚与上海映雪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
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上海映雪于 2015 年 4 月 9 日起投资杭州映雪,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起投资上海执古,因此,上海映雪与杭州映雪、上海执古
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一致行动
人。
(3)上海映雪及其管理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成立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的映雪吴钩 2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的映雪吴钩 2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的
映雪吴钩 15 号私募基金、成立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的映雪泓泉 2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的映雪吴钩 40 号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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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的映雪吴钩 61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的映雪吴钩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杭州映雪及其管理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成立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的莱茵瑞丰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成立起即构成《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因此,
肖飚、上海映雪及其管理的基金、杭州映雪及其管理的基金、上海执
古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郑宇、上海映雪、李臻、林木顺构成一致行动人
(1)郑宇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投资上海映雪,持有其 57%的
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郑宇与上海映雪构成《收购
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上海映雪与李臻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起共同投资上海执古;
郑宇与李臻、林木顺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起共同投资上海德晖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后郑宇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退出),而上海映雪与郑宇
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
(一)项及第(六)项规定,上海映雪、郑宇、李臻及林木顺构成一
致行动人。
综上所述,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西藏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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