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电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邮编: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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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板电器”

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

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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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

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

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如下批准和

授权:

  (一)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激励计划(草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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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发布了《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独立董事马国鑫就本次激励计划向公司全体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明确: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张贴方式将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

公示,公司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截至 2021 年 4 月 24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经核查,公

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21 年 5 月 10 日为授

予日,向 1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3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5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 1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3 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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