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杰瑞股份实施“事业合伙人1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事业合伙人 1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事业合伙人 1 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305号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杰瑞股份”)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事业合

伙人 1 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中

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1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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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

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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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杰瑞股份为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

  杰瑞股份是于 2007 年 11 月 22 日由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杰瑞股份现持有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17309H),属于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0 号)核准,杰瑞股份于 2010 年 1 月向社会公众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烟台杰

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45 号)

同意,杰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0 年 2 月 5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股票简称“杰瑞股份”,股票代码“002353”。杰瑞股份属于股票已依法在

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二)杰瑞股份为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杰瑞股份的《营业执照》,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720717309H

  公司住所    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坤晓

  注册资本    95,785.3992 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油田专用设备、油田特种作业车、油田专用半挂车的生产、组装、销售、

          维修、租赁(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需要审批的设备);油田设备、矿山设

          备、工业专用设备的维修、技术服务及配件销售;为石油勘探和钻采提

  经营范围    供工程技术服务;机电产品(不含品牌汽车)、专用载货汽车、牵引车、

          挂车的销售、租赁;油田专用设备和油田服务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计算

          机软件开发、自产计算机软件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的

          除外);仓储业务。

  经营期限    自 199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4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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