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5月)

验血检查咨询:DNA262728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1 年 5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3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

  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1.5 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3

    2.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

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

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4

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3.1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及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审批流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部门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及进度的要求,制定募集资金使用预算后向公司财务部门递交募集资

金使用申请,经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募集资金具体支出时,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其负责人签字

后报财务部,财务部经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预算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

监、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予以付款。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

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3.2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3.3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

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5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3.4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3.5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查看公告全文…

原创文章,作者:第一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aike.d1.net.cn/280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