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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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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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3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
1.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1.5 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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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
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
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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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3.1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及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审批流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部门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及进度的要求,制定募集资金使用预算后向公司财务部门递交募集资
金使用申请,经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募集资金具体支出时,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其负责人签字
后报财务部,财务部经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预算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
监、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予以付款。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
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3.2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3.3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
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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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3.4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
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3.5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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