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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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 正文 ……………………………………………… 3
一、本次激励计划变更的内容 ……………………………….. 3
二、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履行的法定程序 ………………………… 6
三、本次激励计划变更的信息披露 ……………………………. 6
四、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6
第二节 本次激励计划变更的结论性意见 ………………………… 8
第三节 结尾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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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仁盈律非诉字第 005-02 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与上海仁
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牛集团
的委托,担任公牛集团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拟实施的本次激
励计划,已出具(2021)仁盈律非诉字第 005-01 号《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变更,并制定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或“变更后计划”),本所律师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事宜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目的而使用,
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经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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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变更的内容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同意对《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他相关文件中的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解除限售条件及考核指标的科
学性和合理性说明等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一)目的与原则
对“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进行了如下修订:
修订前: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
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以奖励绩优员工为主要目的,以收益与贡献对等为原则,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修订后: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
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以激励绩优员工、激发员工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综合竞
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以收益与贡献对等为原则,在充分保障
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二)解除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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