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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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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
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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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周一)14:00 在广州市国际
生物岛螺旋三路 10 号金域医学总部大楼召开。公司董事长梁耀铭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83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名,代表股份 184,245,11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9.8272%。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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