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公司章程》(2021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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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原山东新风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以发起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708007657630504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990,000 股,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99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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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电力电子技术为手段,以节约能源、提高

能效为目标,用优质产品竭诚为用户服务。按市场机制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出资

各方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优势,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为出资各方取得最大

投资回报率,并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

键系统及部件销售;电池销售;软件开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

制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运营;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气安装

服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发电、输

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 8,200 万股,由原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发起人全部认购,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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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认购股份

       发起人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号               数额(万股)

1 兖矿东华集团有限公司       4,182.0000    净资产  2014 年 6 月 30 日  51.0000%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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