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安嘉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华安安嘉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五月

               重要提示

  华安安嘉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

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9日证监许可[2019]674号文准予

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 www.huaan.com.cn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9

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定期开

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和强制关闭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基金

仅涉及基金经理的变更,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4月30日。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业绩 ……………………………………………………………………………………………………………. 45

十一、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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