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微:华润微: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96     证券简称:华润微      公告编号:2021-025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3 号)同意,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润微”或“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04,166,666 股,

发行价格为 48.00 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9,968.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人民币 12,125,768.1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87,874,199.89 元。

2021 年 4 月 16 日,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23249 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内,并已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金公司”或“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

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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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NRA216200100102865525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甲方: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NRA216200100102865525,截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498,999.996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华润微功率半导体封测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

国家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

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开通兴业管家或单位结算卡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

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乙方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和

银企直联(仅限查询功能)。乙方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求在银行

职权范围内对甲方的每笔收款和付款申请,基于甲方自述的交易背景,就其是否

符合 NRA 账户管理规定进行落地审核。专户的预留印鉴以实际开户时预留为准。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

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和结构性存款方式存储,

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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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得转让。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披露的

用途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先勇、王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

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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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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