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精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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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的委托,对奥精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奥精医疗”)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

资格及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2

  3、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中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亦不表明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风

险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主承销商等相关方如下保证:其已

经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于本法

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

门、发行人、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3

                正    文

一、战略配售方案及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

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方案主要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奥精医疗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3,333.3334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999,999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1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

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

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创新”);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其名称为“华泰奥精医疗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以下简称“家园 1 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资管计划”),管

理人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资管”)。

  除上述两类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3、参与规模

  (1)保荐跟投规模

                  4

  根据《业务指引》,华泰创新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

即 1,666,666 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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