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沈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沈阳机床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依法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负责维护股东的权益,对股东

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发挥公司党委领导核心作用

相结合,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

决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

进行监控;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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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合并、分立和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一)参考党委意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

据总经理提名和有关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

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会秘书,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并决定其报酬 ;

  (十二)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三)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十四)听取总经理报告,检查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

  (十五)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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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百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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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

        第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预算管理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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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为董事会重大

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

名义作出任何决议。

  第八条 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畴内的,

一般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由专门委员会

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审核意见,报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各董事应当充分表

达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

并作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章 董事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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