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亿:银亿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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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银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临时会

议,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

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2:30 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 132 号银

亿外滩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张明海先生主持。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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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4 人,代表股份 16,106,68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99%。参会

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48 人,代表股份 228,695,58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6777%。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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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暨以资抵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三)>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

人回避表决,同意 228,589,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771%;反对 16,114,3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5826%;弃权 9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3%。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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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孙加锋(签名)____________   尚斯佳(签名)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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