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已经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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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作用……………………………………………………………………………………………. 6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8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 8
第八章 附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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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
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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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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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人士)。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
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监管特派员办
事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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