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弘宇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3 号楼

                                                    青岛上实中心 1401、1402、1403 单元

                                                                邮编: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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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受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山

    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

    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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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于2021年4月16日公告的《山东弘宇农机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2021年5月7日14点在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3号公司

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柳秋杰先生主持,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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