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的回复(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二一年五月
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066 号)(以下简称“审
核问询函”)已收悉。根据贵所《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在线”、“公司”、“发行人”或“申请人”)会同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及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或“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或“发行人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做以下回复说明。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
中的释义相同。
二、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
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
7-1-1
目 录
问题 1: ………………………………………………………………………………………………………… 3
一、发行人说明 ……………………………………………………………………………….. 3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 13
问题 2: ………………………………………………………………………………………………………. 15
一、发行人说明 ……………………………………………………………………………… 16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 93
问题 3: ………………………………………………………………………………………………………. 96
一、发行人说明 ……………………………………………………………………………… 96
二、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 118
7-1-2
问题 1:
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发募集资金
1.685 亿元。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募集资金累计使用 2,793.13 万元,使用
比例为 22.97%,募投项目之一“首都在线对象存储项目”投资进度未达到计划
使用进度。2020 年 12 月,公司增加募投项目“首都在线云宽冰山存储项目”的
实施地点。发行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1 年 1 月 4 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说明本次
发行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关于融资间隔期的相关要求;(2)说明前次募投项目未达到计划
使用进度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就相关变化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请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第(1)项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关于融资间隔期的
相关要求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
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
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
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具体分析如下:
7-1-3
1、前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
公司 2020 年 7 月于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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