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正: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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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

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法律意见书

于 2021 年 5 月 7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4 号楼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 140,326,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9217%。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2,610,7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计 26 名,合计代表股份 142,936,8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784%。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法律意见书

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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