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医学: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一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 18 号中检大厦 9、10 层

  电话:010-84185889    传真:010-84486100

康泰医学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左笑冰律师及王丹阳律师(以下

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

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

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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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康泰医学系统(秦

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

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电话等。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康

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

街 112 号)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坤主持。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现场出席情况: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

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5,542,30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01,796,800 股的 76.0440%。

   2. 网络出席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75,2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01,796,800 股的 1.1885%。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股东中,除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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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共 16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27,584 股,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01,796,800 股的 4.013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6 人(户),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0,317,50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01,796,800 股的

77.232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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