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二�二一年四月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瑞丰
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2 号)
批复,同意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光电”、“发行人”或
“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
性进行了核查,认为瑞丰光电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瑞丰光电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瑞
丰光电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4 月 20 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发行底价为 5.12 元/股。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
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
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5.20 元/股,发行价格为基准
价格的 1.0156 倍。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34,458,230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
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36,559,140 股),
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5 名,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股) (元) (月)
1 龚伟斌 9,617,307 50,009,996.40 18
2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3,846,153 19,999,995.60 6
险2
3 UBS AG 4,615,384 23,999,996.80 6
4 上海通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怡
3,846,153 19,999,995.60 6
启明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丁志刚 3,846,153 19,999,995.60 6
6 和聚鼎宝-福民财富 1 号证券投资
9,807,692 50,999,998.40 6
基金
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46,153 45,999,995.60 6
8 徐州博达盛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5,994,777 31,172,840.40 6
(有限合伙)
9 上海世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世域
13,461,538 69,999,997.60 6
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0 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
38,461,538 199,999,997.60 6
司
11 王伟权 3,846,153 19,999,995.60 6
12 马亦峰 11,538,461 59,999,997.20 6
13 华灿桥 7,884,615 40,999,998.00 6
14 王震海 3,846,153 19,999,995.60 6
1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26,000,000.00 6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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