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药股份: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药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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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长实律见字【2021】66号

致: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

长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

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天津天药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天津天药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天药股份关于

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贵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天津天药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

  5.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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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1年4月14日召开的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

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7日

(星期五)下午14:00在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九街 19 号天药股份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如

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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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2,417,8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00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2,100】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9】%。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1:2020年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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