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宏锌锗:驰宏锌锗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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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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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1年4月

15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4月

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7日10:00在公司研发中心九楼三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冲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2,434,742,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216%。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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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432,103,47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69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638,62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18%;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5,088,25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9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

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

融机构申请新增融资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中铝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的议案》共 14 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

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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